商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审验书(复印份)。管理制度文本。教学设备、设施注册。人员资格及职称证明、教练证和聘用合同。车辆行驶证和购车证明。经营场所和训练场地的证明。(租赁的场地需提供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培训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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