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小区单元门维修保养记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小区单元门维修保养记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提供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我们合同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就可以以此来抗辩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必须是对等的,物业服务费跟门损坏无人维修显然是不对等,因为物业服务除了维修义乌还有其他义乌,不能仅仅以物业不修门为由而不缴纳物业费
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履行了一定义务的,自然也是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权利。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的规定,业主可以享有的权利就包括了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等10种。
在第九条提到,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那么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破损的门进行维修且定期公示,作为业主及时缴纳物业但想受不了权利的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是通过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通常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的服务有:物业公共附属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次序管理等,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了服务的同时,就有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在享受了物业企业提供的物业的共有附属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秩序服务后,就有义务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因此,业主个人以物业企业不作为或者服务不到位等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不会得到***的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是日常维修和养护,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双方会对维修的边界会给以界定,明确哪些维修费用是由物业服务承担,哪些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分摊。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单元门提供的是日常维修和养护,也就是单元门日常的修修补补和养护。单元门的更新和改造那是需要本单元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费用的。
提问者所说描述的单元门长期损坏,这就要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分清责任,如果需要更新改造,那么本单元的全体业主就必须共同承担费用。如果是属于日常维修、养护的问题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投诉或直接向物业企业反应要求其按合同要求维修和养护。但是业主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服务企业长期未能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的设施设备提供日常维修养护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追究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严重的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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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小区单元门维修保养记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小区单元门维修保养记录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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